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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中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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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基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被提撤销商标的有关信息。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3、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4、任何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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